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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水果在祖国大陆商标保护依《商标法》执行
2005年04月20日
中新社北京四月十九日电 (记者 孙自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副局长赵刚十九日在此间表示,台湾水果在祖国大陆的商标保护会依照《商标法》执行。
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十九日举行的“二○○五年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状况”新闻发布会上,有香港媒体称“刚刚结束的两岸经贸论坛上,台湾的民意代表说,过去大陆部分地区发现不少台湾假冒水果登陆,他们担心实行零关税以后水果假冒的情况越来越多”,赵刚对此作上述答复。
他说,“我们注意到台湾有关方面对这个问题的关注,但是事实并不是像有些人所说的那样”。由于历史的原因,两岸现在的商标注册是在不同的机构,还没有统一。在台湾抢注大陆商标,或者在大陆商标局抢注在台湾使用的商标,这种情况都有发生。
如果一个商标在台湾已经使用了,在大陆也使用了,也有一定的名气,那么其他人如果抢注的话,不管这个人来自大陆还是台湾,都可按《商标法》有关规定,请求商标局驳回抢注商标。如果抢注商标已获注册,有关权利人则可请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商标评审委员会予以撤销。“至于谈到水果的商标,在我的印象里,我还不知道有哪个台湾水果的商标已经进入了大陆”。
这位官员提醒说,不要把水果的名称和水果的商标混淆起来,因为水果名称是一个共有的概念,任何地方都可以使用,不管哪个地方生产的柑橘都叫柑橘,而商标则是单独使用,这两者不可混淆。“在我的印象中,曾经有人将水果的名称莲雾作为商标注册,但是被商标局驳回了,理由就是它是水果的名称,不能作为商标注册。至于实际使用中有没有在市场中发现侵犯台湾水果商标权利的事情,我到现在还没有了解到”。(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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