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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PA补充协议(四)经国务院批准在港签署
2007年06月29日

  经国务院批准,2007年6月29日,商务部副部长廖晓淇与香港特区政府财政司长唐英年在香港签署了《<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四》(以下简称“《<安排>补充协议四》”),该协议将于2008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香港特区行政长官曾荫权、商务部部长薄熙来、国务院港澳办副主任陈佐洱、中央驻港办副主任郭莉出席了签署仪式。
  廖晓淇在协议签署后与唐英年共同会见记者时表示,《<安排>补充协议四》在《安排》及其三个补充协议的基础上,内地对香港的开放进一步扩大。《CEPA补充协议四》有以下三个特点:
  一是开放领域更多:新增了摄影、体育、环境等11个领域的开放内容,加上以往已经开放的27个领域,目前内地对香港服务贸易的开放领域已达38个。
  二是开放程度更高:《CEPA补充协议四》在医疗、保险、银行、证券、旅游、个体工商户等原有17个领域开放承诺的基础上,进一步放宽了香港服务提供者进入内地市场的准入条件。加上之前已经采取的152项开放措施,目前CEPA共包括192项开放措施,开放程度进一步提高。
  三是开放模式更多样。在与管理咨询相关的服务、会展、文娱领域允许以跨境交付方式提供服务,这为香港服务业进一步发挥优势提供了更多的选择。
  在香港业界比较关注的领域,《CEPA补充协议四》采取了较为开放的措施。
  在医疗领域,对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的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投资总额要求,由不低于2000万人民币降至不低于1000万人民币,特别是对取得内地《医师资格证书》的香港医生在内地开设个体诊所实行国民待遇,他们可以按照内地执业医师设立个体诊所的条件办理有关手续;
  在银行领域,将香港银行入股内地银行提出申请前一年年末总资产由不低于100亿美元降至不低于60亿美元;支持内地银行赴香港开设分支机构经营业务等。
  在旅游领域,香港旅游社在内地设立合资、独资旅行社的年旅游经营总额分别由1200万美元和2500万美元降至不低于800万美元和1500万美元,并将经营赴港澳境外游试点业务由广东省扩大到泛珠三角其他八个省、自治区。
  在会展领域,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广东省、上海市设立的企业试点经营出国展览业务,支持和配合香港举办大型国际会议和展览会。
  廖晓淇表示,今后内地将继续认真执行CEPA有关规定,积极落实CEPA各项内容,不断提高两地的经贸交流与合作水平,促进两地经济的共同发展与繁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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