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美国,“低俗”主要是指一种与言语表达有关的公共行为,这里的两个关键词是“言语”和“公共”,这和在国内用“低俗”来囊括暴力、色情、吸毒、赌博不同。首先,暴力和吸毒是违法的,色情和赌博只有在合法的地方,才不算违法(如“红灯区”和“赌场”),否则也是违法的。这四项不轨行为都是由法律明确规定为反社会性质的行为,法律不允许的事情,也就无需再借助“反低俗”的道德戒律加以禁止。其次,在美国,人们所说的“低俗”(vulgarism),主要是指“粗话”(profanity),当粗话对别人造成伤害的时候,便成为一种有害的公共行为。
某些低俗只是粗俗
任何公共行为的基本伦理准则是不对他人造成伤害,法律禁止和道德谴责都是以这个为理由的。学校教学生不要粗俗,是和教他们不要使用对他人有歧视、伤害的“仇恨言语”一起进行的,是公共伦理教育的一部分,至于政府和社会中对“低俗言语”(性语言、恶言秽语)的限制,同样也是以“不伤害”(尤其以不伤害女性、少数族裔和未成年人),而不是“不低俗”为理由的。“低俗”本身并不是反低俗的正当理由。
在英语中,“低俗”这个词来自拉丁字“vulgus”,原意是“下贱之人”或“贱民”。在阶级等级分明的社会里,“低俗”是“高雅”、“斯文”的反面,这样的社会往往把“低俗”、“粗鄙”当成是下等阶层的自然习惯、秉性和品质,不仅与上等阶级的“文化”、“教养”、“文明”格格不入,而且还会对后者造成“毒害”和“威胁”。
在平等、自由观念很强的美国,这种“低俗”观很少被人认同,至少很少有人会公开认同。公开说别人“低俗”、“粗俗”,摆出一副自命不凡、自命清高的样子,这本身就是一种“低俗”的待人处世方式。这种人不但不能令人信服,反而招人讨厌,显出是心胸狭窄、装腔作势,甚至是势利白眼的伪善之徒。
在不少欧洲人眼里,美国人都很低俗,或者至少也是粗俗。美国人穿着休闲,行为随便,即使在纽约、旧金山这样的大都市也不例外。我有一位欧洲的朋友就对我说过,美国人都穿得像大猩猩。在美国,人们彼此不太在乎这种“粗俗”。谁爱怎么穿着,爱听什么音乐,爱怎么消遣娱乐、打发时光,只要不妨碍、不伤害到别人,那是他自己的事,轮不到别人来说三道四。一般人也不会那么无聊,去颐指气使地指责别人,惹人反感,自讨没趣。在一个注重个性、文化多元、倡导宽容的社会里,不去干涉别人的品位、兴趣,不去妄议别人是不是低俗,那才是有文明教养、懂现代礼仪的公共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