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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拟立法明确不适合女性的岗位 保障公平就业
2007年10月10日

 


   读者在书店里查阅《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就业促进法》将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它明确规定了政府促进就业的职责,对于解决关系国计民生的就业问题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中新社发 刘君凤 摄


  中新网10月10日电 昨天,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张小建做客中国政府网,介绍《就业促进法》及实施准备工作的有关情况时透露,新的配套法规即将出台,诸如“保障公平就业”等原则性的法律条文将细化为“哪些岗位不适合妇女”等可操作性条款。

  张小建表示,市场就业中总是有一批困难的群体,他们因为各种原因和一般的高素质的劳动者无法竞争,成为一个困难群体。市场就业解决不了的问题,政府要承担最后的责任,要给这些确实困难的就业群体人员提供就业援助,解决他们的就业问题,通过提供就业援助的服务,通过开发公益性的岗位,比如现在社区里的保安、保洁等岗位,不需要技能特别高,但是一般的劳动者或者技能不高的劳动者又可以直接进入,开发这些岗位安排这些困难群体就业。

  除了宣传和监督指导用工单位执行有关法律法规中公平就业的规定外,下一步将完善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结合《就业促进法》有关规定出台新的配套法规,使法律上原则性的规定能够更加具体,更具有操作性。

  张小建说:“比如在招工中,有人说我这个岗位就不能招用妇女。那我们要明确什么样的岗位确实是不适合妇女的。比如水下作业或者矿山、井下、高空等。你要标示出哪些行业不适合妇女,其他行业就必须招收妇女,像这样具体化的东西我们都要落实到位。”

  张小建表示,新法实行后要加大执法监督的力度。如果出现明显的就业歧视和违反《就业促进法》中相关规定的行为,要按法律中的罚则进行处理和惩罚。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于用人单位的歧视行为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可以依据有关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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