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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与大陆合拍电视剧将可视同大陆剧
2007年11月07日
  中新网11月7日电 综合新华社、“中央社”消息,国家广电总局副局长田进今天宣布,自明年起,两岸合拍的电视剧在播出、发行、参展等方面,享受与大陆生产的电视剧同等待遇。

  据报道,田进是在北京举行的“二零零七两岸城市文化创意产业论坛”上,对来自两岸的两百多位文化创意、影视产业界代表做出宣布。

  田进表示,在吸收两岸影视工作者意见后,广电总局近日决定调整两岸合拍电视剧,和有台湾地区演职人员参与制作的电视剧管理办法。

  办法规定,中国大陆与台湾合拍的电视剧,经中国大陆主管部门核准后,可视为中国大陆生产的电视剧播出和发行。

  其次,广电总局将各省市所属机构生产的有台湾演职人员参与的中国大陆电视剧核准工作交由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

  据悉,上述措施从明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他表示,新办法实施后,两岸合拍电视剧在播出、发行、参展,享受与中国大陆生产的电视剧同等待遇。有台湾演职人员参与的电视剧,核准程序进一步简化,时效性会明显提高。

  他说,中国国家广电总局还将继续鼓励台湾演职人员到中国大陆参与制作节目,他相信这一政策实施将会为两岸合拍电视剧及台湾影视从业人员带来新的发展机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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