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评社香港5月31日电/台湾联合报今日刊载社论说,台“国防部长”陈肇敏在“立法院”答询时表示,“三一九陈水扁枪伤不是当天在台南市金华路第一现场造成的”,陈水扁因此决定控告陈肇敏诽谤。
此事经过是这样的:“立法院国防委员会”邀陈肇敏备询时,民进党一名“立委”直截了当地问了他几个问题:“是否因为参加了真调会才被提拔为‘国防部长’?”“真调会有没有查出什么结果?”“两颗子弹是否陈水扁自导自演?”陈肇敏于是本于过去参加真调会所知的调查结论,作出答覆。
批评者说,民进党“立委”所询并非“国防部长”职权范围内的事务,陈肇敏不应回答,答了就是错误。然而,严格说来,政务官到“国会”,就政治性问题表示意见,其实并无什么职务范围可言;三一九案涉及统治正当性争议,任何政务官可以为陈水扁辩护,任何政务官当然也有权表达质疑。陈肇敏以政务官身分到“立院”备询,就委员所询,本于所知诚实答覆;或许可以说他缺乏政治警觉,说话过于直率,但这算是什么“错误”?何况,这个议题是民进党“立委”挑起来的,倘若民进党“立委”不期望出现这种答案,那就不该在这个场合问这个问题。
社论指出,再者,陈肇敏的答覆是依据其参与真调会的经验,就所知结论提出说明。而真调会是经大法官会议两次解释,认定为合“宪”合法的机关,本是“立法院”行使调查权的一种形式;虽然大法官不同意真调会条例的部分条文,但整体来说,真调会的合法性却是无可置疑的。也就是说,真调会的行动均是依法令的合法行为,其调查报告亦是广义的政府公文书;纵然其结论与检警的认定相反,陈水扁本人更非常不喜欢,却也无损于其调查报告的合法性。必须辨明的是:真调会和检警各有职权,检警固可依其职权而有所认定,真调会也当然有权公布其调查报告,向“立法院”及社会大众说明其结论。
社论说,在此前提下,只要陈肇敏的答覆内容确为真调会报告的内容,陈肇敏并未自行增删改变,那就是陈肇敏引述广义的政府公文书所作报告,岂有构成诽谤的可能?不要说陈肇敏的引述不犯法,任何人加以引用也都不犯法;否则,陈水扁岂不就能利用自诉程序来封杀真调会的调查报告,以达到禁止任何人使用该报告的目的?
陈水扁指称,检警已有调查,证明非自导自演云云;然而,当初检警调查和不起诉处分若能取得社会信任,又岂会有真调会的出现?而如今检方特侦组又何必重新调查?要用当初检警之调查和不起诉处分,来作为指控对三一九案的质疑或评论之依据,当然是完全不合逻辑的想法。
所以说,陈肇敏在“立法院国防委员会”答覆三一九案的问题,容或有“适当与否”的争议;但陈水扁就此提起自诉,恐怕更有“适当与否”的争议。三一九案发生后,陈水扁以执政地位,用尽各种方法阻挡“立法院”成立真调会调查真相,又在真调会成立后,指使各单位以“行政抵抗权”进行杯葛,让真调会的运作时生阻挠;且检警又迅速结案,以不能自辩的死者陈义雄为凶手,遂使三一九的幽灵纠缠陈水扁整个任期。如今,陈水扁在“抵抗”了整个任期后,又想要藉自诉程序来阻禁社会公评,恐怕是更加不适当。
社论指出,我们虽认为陈肇敏的言行,在政治角色上可待斟酌;但既未违法,更非诽谤。三一九案普遍存在人心的质疑至今未解,陈水扁若控告陈肇敏,其实等于控告真调会、控告“立法院”,及控告凡对三一九有质疑的人民。问题是:这能杜得住众人悠悠之口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