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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出台《法律援助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2007年08月16日

    本报讯 厦门市政府消息,《厦门市法律援助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正式出台,帮助经济困难者打民事、行政、劳动仲裁官司,法律援助人员每件可获得400~1100元补贴。
 

    据介绍,该专项经费由财政拨款,法律援助人员包括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事项)的律师、公证员、法律援助中心的工作人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社会组织人员和法律援助志愿者。法律援助专项经费仅限于下列支出:采取个案包干补贴的形式支付给法律援助人员的办案补贴,包括差旅费、交通费、文印费、通讯费、调查取证费等;法律援助中心办理法律援助事务的其他直接费用。
 

    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办理法律援助事项,按照以下标准直接向法律援助人员支付补贴:刑事案件每件400~1000元;民事、行政、劳动仲裁案件每件400~1100元;非诉讼事务每件200~600元。社会律师接受法律援助中心安排参与法律援助中心值班,每天补助100元。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办案补贴减半支付:尚未开庭审理,受援人终止委托或案件撤诉的(调解撤诉的除外);法院指定辩护的刑事案件,承办人员阅卷、会见之后,开庭前法院又撤销指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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