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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泉台农业合作新添24项政策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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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年07月11日 |
本报讯(泉州晚报记者林绿波)泉台农业合作近日新添24项政策支持。《鼓励和支持海峡两岸(福建)农业合作试验区建设暂行规定》日前出台,24项优惠政策涉及税收、土地及海域、金融、通关环境、合法权益等五大方面。
税收是此次优惠的重点。根据规定,经营期在10年以上台资农业生产性企业,从获利年度起,前两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按照税法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对从事农、林、牧业的,经审批还可以继续减征15%至30%的企业所得税10年。另外,台资企业减税期满后,凡当年企业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可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先进技术企业,可以延长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半后税率低于10%的,按1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从事技术密集、知识密集型项目,或者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回收时间长的项目,经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减按15%税率征收。对台资企业采用大陆农业原料生产加工出口的产品,除不得退税的出口货物外,可实行出口退(免)税政策。
土地方面,台商投资农业开发项目,开发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可以有偿取得。台商进行填海造地投资农业项目的,可取得海域使用权证书。允许台商租赁或转包农业高科技园区、现代农业示范园区内已成片流转的土地。
金融领域,获得名牌产品的台资农业企业在项目立项和资金补助时,同等条件下,将优先予以支持;投资农产品加工的,个体工商管理费将在投资3年内免于征收;台商在试验区注册的合作、合资、独资经营企业以及试验区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可按《台资企业国家开发银行贷款暂行办法》申请贷款;允许台资农业企业将其地面物、厂房、设备作为抵押物,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同时允许农产品等对台小额贸易,以可兑换货币、人民币等货币计价结算,允许台湾贸易机构在对台小额贸易口岸所在地银行开立和使用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人民币临时存款账户。
另外,台商的货物报关后,经审单和现场部门审核通过的,自货物申报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应予以放行。对急于装船结汇,已注册过的企业,需签发普惠制证书的,随到随签,需口岸换证的,随到随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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