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年来,许多台胞、金胞都在大陆买房居住或投资,由于出差、往返两岸等原因,常将房产买卖交给第三人代办,但如果没找对人没说清,就可能遇上纠纷。
卖房委托不清易惹纠纷
“我想提醒在厦台商,如果房产交易需要找第三人代理的话,一定要签好委托授权书。”日前,台商王先生拨打了《台商周刊》热线电话,向记者讲述了自己在房产买卖中遇到的一场经济纠纷。台商王先生告诉记者,2003年,他在湖滨北路一带购买了一套商品房用作投资。2006年8月,看到房市很不错,王先生便想把该商品房出售,但因为自己平时工作比较忙,经常频繁往返两岸,于是就把该套商品房钥匙和房产证原件及自己的相关身份证明复印件交给好朋友张先生代为办理,之后因商务又返回台湾。
“我自己心里也有个价,但因为信赖他,也没想到房子会卖这么快,想说先让客户看看房也好。”王先生说,自己给房子预估的价格大概是13000元/平方米,原本想让朋友帮忙带客户先看房,因为走得急,也没有将心里价位告诉朋友。没有想到,第一位客人刘先生在看过该套房屋后就很满意,因为张先生手头上有比较完整的材料,刘先生误以为张先生是王先生的亲戚,便和张先生签订了一份购房合同,并支付了房屋总价5%的定金。
“他是根据其他楼盘的基本价,一平方米签的是10200元。但我觉得还是太少了。”5天之后,王先生从台湾回到厦门后,发现自己的房子已经卖给他人,但售出价格并不理想,便与购房者刘先生协商,要求其按照自己预定价格购买。遭到刘先生拒绝后,台商王先生也选择拒绝履行合同。
因此,刘先生将台商王先生起诉至法院,认为王先生悔约在先,要求王先生履行购房合同,按合同签订价格出售该商品房,法院经裁定后认为,委托人委托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需要有委托合同,并且有相关的委托权限、委托事项。因为王先生并没有委托张先生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事项,因此,张先生无权与刘先生签订购房合同。王先生拒绝履行合同是合法的,不需要继续履行合同要求,但需要退还刘先生支付的定金。
“买房的和卖房的,都要看清楚,如果遇到委托人来处理房屋签合同,就要让他出示授权(委托)书,才不会像我一样遇到这样的麻烦。”最后,台商王先生提醒在厦办理房产交易手续的台商,一定要在每个环节上都把好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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