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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国土房产局:境外个人限购一套自住商品房
2007年07月11日
  深圳市国土房产局、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10日联合向社会发布《关于规范境外机构和境外个人购买商品房的通知》,通知规定,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之外,境外个人、港澳台地区居民和华侨在深圳市内只能购买一套用于自住的商品房(住宅类)。

  通知指出,境外机构和个人在深圳市购买自用、自住商品房的条件为:境外机构是已在深圳市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经批准从事经营房地产业的企业除外),并只能购买用于办公所需的商品房(办公类);境外个人(不包括港澳台地区居民和华侨)在境内工作、学习超过一年,只能购买一套用于自住的商品房(住宅类),港澳台地区居民和华侨只能购买一套用于自住的商品房(住宅类),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通知要求,境外机构和个人购买自用、自住商品房的,在外汇指定银行核准购房外汇资金结汇时,银行要根据《通知》要求严格审核申请材料,符合自用、自住条件的,予以办理购买境内商品房外汇资金结汇核准手续;在市国土房产局办理一手房预售合同备案及一手房、二手房的产权登记时,也要按照自用、自住条件严格审核,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

  据介绍,深圳市要求自用、自住的条件分别为:境外个人提交一年期以上的境内劳动雇佣合同、《就业证》或学籍证明(港澳台地区居民和华侨不用提供此材料)及境外个人(包括港澳台地区居民和华侨)提供的承诺书,承诺书内容包括此次所购为唯一住宅类商品房,并为自住用途;境外机构提交所购买办公类房屋为自用的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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