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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军士兵兵演炸伤手 “陆军”赔149万新台币
2008年07月02日

  台海网7月2日讯 侯姓“陆军”驾驶兵于演习时被炸伤手,他向法院诉请“国家赔偿”,一审认为军人因公伤亡已享有抚恤,判他败诉;台湾高等法院昨天认定军人是公务员也是一般人民,判决陆军要给付一百四十九万元(新台币,下同)。

  据台媒报道,侯姓驾驶兵在2004年入伍,2005年6月24日在台中大甲进行汉光21号展示科目操演,于傍晚撤收装备。负责战备训练射手的同袍将”拖式飞弹爆震仿真器“拆下交给他保管,没多久该仿真器便在手中爆炸,他的左手无名指、小指均遭截肢,其它手指功能也受损。

  侯姓男子向法院指出,将仿真器交给他的同袍,未依操作程序手册规定,在从仿真器上取下模爆片时,必须先确认导线已缠绕在一起;因为同袍的疏失,才造成他的伤害。

  “陆军司令部”则说,“国家赔偿法”保护的是一般人民,军人受伤已有军人抚恤条例等特别法补偿,且当初交给他仿真器的同袍,过去操作都未爆炸过。一审采信军方说法,判侯败诉。

  侯姓男子上诉,“高院合议庭”认军人是广义公务员,本身也属人民,在军人执行公务时,受其它执行公务、行使公权力的公务员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同样可依“国家赔偿法”请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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