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海峡西岸建设两岸人民交流合作的先行区中发挥先行先试作用的决定
(2008年5月30日厦门市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为贯彻落实中共厦门市委十届六次全会《关于在海峡西岸建设两岸人民交流合作的先行区中发挥先行先试作用的意见》,先行先试做好对台工作,为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促进祖国统一大业作出历史性贡献,特作如下决定:
一、在海峡西岸建设两岸人民交流合作的先行区中发挥先行先试作用,是中共厦门市委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和省委关于把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成为科学发展的先行区、两岸人民交流合作的先行区的重要部署,对进一步发挥对台优势,把握对台工作机遇,拓展对台工作平台,建设交流合作前沿基地具有重要意义。全市各级国家机关要充分认识在海峡西岸建设两岸人民交流合作先行区中发挥先行先试作用,既是厦门义不容辞的历史责任,也是厦门实现又好又快发展的现实需要;要切实增强紧迫感、责任感和使命感,进一步统一思想,深化认识,以饱满的热情、创新的精神、务实的作风,积极投身推进两岸人民交流合作先行区建设的实践,开创对台工作的新局面,创造对台工作新经验,打造对台工作新业绩。
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要根据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从建设两岸人民交流合作先行区的实践和需要出发,适时制定和完善有关涉台地方性法规;支持在厦台胞依法参加人大代表的选举,鼓励常住厦门的台胞融入社区生活,参与社区服务;进一步加强与台中市等议会的交流。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全市各镇人民代表大会要积极组织人大代表依法对涉台工作开展相关内容的执法检查和视察、调研工作,从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方面促进对台工作开展,充分发挥人大代表密切联系人民群众的优势,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凝聚全市人民的智慧和力量,推进两岸人民交流合作的先行区建设。
三、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积极发挥“五缘”优势,努力拓展“六求”作为,积极承担重任,明确工作重点,细化工作方案,抓好工作落实,主动作为,善于作为,把加快厦门经济特区建设与促进祖国统一大业紧密结合起来,把推进厦门新一轮跨越式发展与建设两岸人民交流合作的先行区紧密结合起来,努力在推进两岸直接“三通”,拓宽两岸人民往来通道方面继续先行先试;在提升对台经贸合作层次,密切两岸人民经济纽带方面继续先行先试;在深化厦台对口交流,融合两岸人民民族感情方面继续先行先试;在做好台湾人民工作,促进两岸人民之间和谐相处方面继续先行先试。
四、市、区司法机关要为建设两岸人民交流合作的先行区提供司法保障,要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建设“平安厦门”,维护社会安定稳定;要努力提高司法水平,进一步规范司法行为,做好台胞投诉的协调工作,维护台胞的合法权益;积极探索两地法律事务的交流机制,建立两地经贸法律、纠纷仲裁、知识产权保护等研讨平台,开展两地法学会等社团组织的交流与合作。
五、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要把本决定的落实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列入议事日程,有计划地组织人大代表对实施情况进行视察、检查。市、区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要适时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实施本决定情况。
六、全市人民要在中共厦门市委的领导下,深入贯彻省委把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成为科学发展的先行区、两岸人民交流合作的先行区的重大决策,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突出重点、形成合力,以昂扬向上、奋发有为的精神风貌,在海峡西岸建设两岸人民交流合作的先行区中发挥先行先试作用,为推进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和促进祖国统一大业作出新的更大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