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从“国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到公私财产受平等保护,历经13年酝酿、7次审议方于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物权法,将历史向前推进了一大步。
事实上,物权法关系你我他,关系每个人生活中的方方面面。更进一步,物权法还将对广大中小企业的生存、发展产生深远影响。 ■声音
1.“上升到国家法是早晚的事”
广大中小企业主对物权法的出台究竟有何想法?昨天,多家企业老总向《每日经济新闻》畅所欲言。
“长久以来,企业一直都在呼吁颁布物权法,如今上升到国家法是迟早的事情。”巨鲸肚文化有限公司董事长陈龙在接受《每日经济新闻》采访时发表了这样的观点。这位创业不久的企业家认为,从企业角度而言,物权问题是一个必须解决的问题,它的出炉对于中国企业来说,犹如一道曙光———其所确立的对不动产保护的基本原则,足以令成千上万私企老板走出对既得财产安全性的恐慌。
陈龙告诉记者,前两年他与一合伙人前往新疆投资土地项目,需投几十个亿,后来就是考虑到这些项目今后没有一个长远的财产保障,不知哪天会被政府收回,风险太大,因此迟迟不敢进入。
“现在物权法通过了,强化了个人财产长期所有权的保护力度,今后企业有关这方面的后顾之忧势必能大大减轻,企业家不必再像以前那样小心谨慎了,可以放开胆子做大企业。”陈龙欣慰地说。
2.“民心所向”
对于物权法的即将实施,上海友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干启明用“民心所向”四个字概括了自己的感受。
他认为,这是对广大中小企业家的莫大鼓励,有助于国内企业迅速壮大。“我有个朋友,一开始厂房的地皮只有使用权,必须支付20万才能获得所有权,对此他挺不甘心,因为即使花了这么多钱,得到所有权也是有期限的。现在物权法出来了,他才觉得花20万很值,因为这块地皮已真正属于自己了,对企业的未来发展也更加充满信心。”干启明说。
3.希望权利质权部分更具操作性
对于本次物权法的一些内容,上海艾的茜茜服饰有限公司总经理朱竞轩感触最深的还是其中对权利质权的一些规定,“任何企业的发展壮大都是需要资金的,对众多中小企业来说,能够选择融资的渠道并不多”。他认为,物权法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中小企业去银行贷款的条件,“不过我希望去银行贷款能更简单些”。
他表示,一些中小企业在发展初期受资金限制,虽有销售渠道,但无自己厂房,只能通过OEM等方式来发展。“我自己也是今年才开设自己的工厂,这比之前当然要好得多”。他表示,如果在企业发展过程中单靠企业自身成长,速度太慢。
朱竞轩表示,“寻求民间贷款,通常利率都很高,银行的要求更高”。他介绍说,目前自己在发展过程中需要现金时,只能通过亲戚朋友借款,“完全是个人关系”。
“其实,就目前情况来说,不动产、困存等质押,难在评估”。去银行贷款虽然利率可能要低于民间借贷,但算上评估等费用也不算低。
“应收账款、仓单、订单可以被质押这些条款倒是不错”,朱竞轩说,一般企业在生产过程中,经常会遇到欠款情况,企业资金无法周转时,如果能用这些抵押,也挺不错。“但还是那句话,如何具体操作?银行有什么样的要求、怎样放款?希望能够简单一点。”
4.富豪婚介产业有望迎来新商机
由于坚持以“亿万富翁征婚”为噱头,上海的钻石王老五网自诞生以来一直备受争议。该网站负责人徐天立昨日表示,这几天一直在关注物权法的出台及解读。他前天还专门就该法的内容与该网站两个会员———两个亿万富翁进行过一番很热烈的讨论,“讨论下来三人均如释重负”。
由于发现登录网站的会员对物权法的颁布都很关心,徐天立早早就将相关解读文章挂在自己网站的首页,一篇《物权法———中国人财富观念的变迁》的评论文章提到,“《物权法》的出台与其说是法律变迁的结果,毋宁说是财富观念自然变迁的结果。”徐天立称这句话说到了很多人的心坎上。
徐天立表示,中国当前的富翁们一方面被来自社会的盲目崇拜所笼罩,另一方面因世俗的“仇富”心态事事小心,生怕一不小心就掉进舆论的口水堆中。而物权法的颁布和实施无疑将逐渐改善公众对财富的看法,更多的将财富与当事人的个人能力结合起来,而非一些无端的猜疑。只有整个社会都在以平和的心态看待财富,才能使企业家以更加健康的心态去追求财富。
徐天立称该网站业务也将受益于整个社会财富观念的转变,得到更加宽容的发展环境。之前,该网站因帮亿万富翁征婚,举办极其奢侈的征婚富豪派对而招致了舆论的一片骂声。他同时表示,将密切关注物权法施行后的执行情况。
■点评
私企老板吃下“定心丸”
刘春泉(北京广盛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平等列为受法律保护,应该算是正面回应了外界关于私人财产能否给与平等保护的疑问,确立了私人财产与国有、集体财产平等保护的法律原则。这对于保护和促进民营经济的发展,无疑具有深远意义。这次物权法的规定,应该说是终于确立了平等保护,企业家应该可以吃一颗“定心丸”,对于其合法财富的平等法律保护应该可以宽心了。
陈峰(上海市广懋律师事务所律师):
物权法的根本特点之一在于界定产权、确认产权和保护产权,除了依法定程序被确认为违法的那部分财产,物权法对公私财产均予以同等的充分保护。虽然2004年《宪法》修正案中已经加入了国家、集体、个人财产受平等保护的原则,但是,由于我国宪法没有司法化,可操作性较差。而《物权法》出台后,对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做出了具体规定,法律依据进一步明确,对公民合法所有的私人财产维护会起到很好的作用。
经常有一些民营企业家前来我所咨询关于“红帽子”企业的法律问题,这些民营企业老板在发展初期,受到当时政策的限制,必须与政府合作。他们与政府的关系仅止于挂靠,他们顶着国有企业、集体主义的“红帽子”,实质上是私营企业。这些企业在发展过程中经营好了,主管单位时有发生通过换掉企业负责人的方式拿走企业财产的现象,而被撤掉的企业负责人,实质上是企业真正的所有人。即使启动了司法程序,由于没有《物权法》的保护,最终也很可能败诉,丧失掉司法救济的机会。
这类“红帽子”企业是一个历史现象,涉及到的财产数额也很大。《物权法》通过后,对他们的权利会是一种保护。产权确认以后,谁投资谁受益,保护谁的产权就很清楚了,一旦产权受到侵犯,那么侵犯者就要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若是政府作为侵犯者就要承担国家赔偿责任。
■关注
1.商业用地期限仍是老板心头大事
“从企业的角度来说,这部物权法对我们肯定是有很大帮助的”。昨天,生产纸质品的上海金封贸易有限公司总经理徐昌银这么评价,“现在这部物权法对企业的不动产做了保护的规定,对我们来说,是个利好消息”,但是,虽然这部物权法规定住宅年限到期后能自动延期,但对商业用地未有涉及,这依然是企业主心头的大问题。
他表示,单从企业厂房来看,“目前我的厂房是租的,也曾想过要自己买厂房。一是费用方面,目前还需要积累一定资金才能买地建产房,另外很重要的一点就是期限问题”。徐昌银表示,现在企业购买的土地是按50年来算,50年之后该怎么办?虽然租厂房暂时能够减少企业支出,但是消极影响不可避免。“搬一次厂,对企业生产的影响是非常大的,尤其是大一些的公司”。他表示,自己于2002年开始设生产厂房,期间也搬过工厂,“非常麻烦”。
他进一步表示,自己非常关注50年到期后续期的问题。希望能够保证企业的优先续约权,并且手续不能太复杂,费用也要合理:“目前房价涨得很快,50年后房价不可能不涨价的”。如果按照一个房价的自然增长率来计算续约后的费用,“还是划算,就是希望续约后的费用不要超出当时的市价太多”。
同时,徐昌银认为,作为一家生产型的中小企业,融资难也有望借助物权法得到一定的缓解。物权法扩大了质权的种类。像汇票、债券、仓单、可转让的基金、注册商标专用权与应收账款等。“其实中小企业融资难也不是一天两天的事情了”。他举例说,自己不久前曾参加过上海一外资银行举办的中小企业融资会,“可以说,这个银行推出的项目比起其他的银行条件要低的多”,尽管如此,对许多中小企业主来说,还是有很多达不到的条件,“银行在放款方面的条件太苛刻了”。
他指出,中小企业可以用来融资的担保工具比较少,有的中小企业可能根本就没有房地产,机器设备可能都抵押了。像应收账款也可以用来抵押的确是个对企业非常有利的条款,“我们平常都会有一些应收账款”。
【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2.关于集体企业厂房的土地使用权转让
台商刘先生在本市闵行区通过拍卖方式拍得占地几十亩的集体企业厂房。当他付出数百万元的拍卖款项和拍卖佣金后,该厂房却迟迟不能办到他的名下。百般无奈下,刘先生请求律师代理此案。律师调查后发现,原来该集体企业厂房在拍卖前未征得村集体同意并先行办理集体土地征用手续,使得事情进展搁浅,对此,多方都表示无可奈何。
律师提出了协调解决的方案,得到相关方面一致赞同。即由村集体回购,并补偿当事人的各种损失。
这个案子虽难度极大,律师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站在改善和保障本市良好投资环境的这个高度去破解难题,最终,律师通过与当地法院、镇政府和所属村等六方沟通协调,并兼顾多方利益,通过非诉讼渠道,顺利解决了这场纠纷。
【物权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国家、集体和私人依法可以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企业。国家、集体和私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投到企业的,由出资人按照约定或者出资比例享有资产收益、重大决策以及选择经营管理者等权利并履行义务。】
代理此案的上海联业律师事务所王展律师分析:由该条规定可以看出,无论是国有土地还是集体土地,一旦将其使用权投入到企业当中,由企业法人享有,那么企业就应该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理权利。当再发生集体企业因破产而致使其厂房被拍卖时,购买人应该有权获得厂房及其占有土地使用权,房地产登记部门应给予登记。
3.中小企业融资有了新希望
本市某大学生创业基地的一家网络科技公司,属于2006年的新办大学生创业企业,两名股东都是大学毕业不久的年轻人。由于刚刚开始办企业,遇到了所有新办小企业都会碰到的问题———资金不足。经过一年经营,网络公司经营规模扩大很多,但是原来的借款都用于购买网络服务器设备,并出租给有关客户,为了扩大市场份额,相关租赁费用都是约定先用后付,形成数额为200多万元的应收账款,但是目前的公司收入还不足以支撑公司的现金流。按照目前担保法的规定,可以质押的权利并不包括应收账款,如果可以用应收账款作为权利质押,取得银行贷款,就可以解决这家公司的燃眉之急。
【物权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一)汇票、支票、本票;(二)债券、存款单;(三)仓单、提单;(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六)应收账款;(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上海市捷华律师事务所张律师分析:据上,这两家企业可以用应收账款作为权利质押,取得银行贷款。另外,物权法与担保法不同的是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也被明确可以作为抵押物,这对缓解中小企业贷款难提供了法律保障。但是物权法施行日期为2007年10月1日,这期间需要社会各方面学习贯彻,企业希望用应收账款作为权利质押获取银行贷款,当然这也有赖于银行贷款制度的配套改革。(何勇 宋文明 黄清燕 邹品娥 张娟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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