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两个先行区,立法要先行。记者近日从省人大常委会了解到,涉台立法成为省人大常委会今年立法的重点之一,以更好地发挥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在推动两个先行区建设中的积极作用,推进闽台交流合作进入新阶段。
闽台农业合作开展早、发展快、成效好。
福建与台湾气候条件相近,农业合作有着得天独厚的条件。1997年,国家就最早批准在漳州、福州设立海峡两岸农业合作试验区,2005年实验区扩大到全省;近几年,相继批准我省率先成立海峡两岸林业合作(三明)实验区、台湾农民创业园、台湾水果销售集散基地、台湾水产品集散基地等。目前,福建已成为台湾农业投资祖国大陆最集中的地方。
闽台农业合作要进一步先行,获得立法支持是关键。为此,省人大常委会把制定福建省促进闽台农业合作条例摆在今年10项立法计划之首。近日,相关部门已赴各地就此项立法展开调研,预计今年六七月份将提交初稿,征求意见。9月,法规草案有望定稿并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审定。
我省把涉台立法作为重点,还体现在继续抓住海西建设中带根本性、全局性、长远性的问题,依法认真研究讨论有关重大事项,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省人大常委会已确定,今年将通过广泛深入调查研究,形成关于两个先行区建设决定的议案草案,提请明年初省十一届人大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省人大常委会在2008年工作要点中明确指出:“立法工作要与推进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的重大决策结合起来,凡是与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密切相关的法规要抓紧起草,优先安排审议,条件成熟的争取尽快出台。”
根据这一要求,省人大常委会把多项涉台法规列入今年调研项目,其中有福建省关于促进两岸人民交流合作的先行区建设若干规定、福建省实施《海峡西岸城市群协调发展规划》条例、福建省台湾船舶停泊点管理办法(修订)等。(记者 黄世宏 新华社记者 许雪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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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台立法,福建最早最多
我省涉台立法始于1990年,是全国涉台立法最早、最多的省份。至今,全省已制定专项涉台地方性法规10项。
其中省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规7项,不少属全国首创,如《福建省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福建省台湾同胞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办法》、《福建省台湾船舶停泊点管理办法》、《福建省闽台近洋渔工劳务合作办法》、《福建省接受台湾同胞捐赠管理办法》、《福建省招收台湾学生若干规定》。
此外,在省人大常委会和福州市、厦门市人大常委会制定的200多部地方性法规中,有60多项含有涉台条款。主要包括五个方面内容——关心和保障台湾同胞的政治权益和人身权益;保护台湾同胞投资的合法权益;保障台湾同胞往来大陆、前往其他国家的自由和权利;关心前来大陆就业、就学的台湾青少年、学生,为他们提供服务;鼓励、规范台胞捐赠行为。
不久将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福建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修订稿,考虑到海峡两岸深厚的历史渊源,目前全省登记在册的涉台文物已有1076处,也会增加涉台文物保护利用条款。
这些涉台法规,根据“同等优先,适当放宽”的对台特殊政策,赋予台湾同胞享有一定优惠待遇,为发展两岸关系,鼓励、保护台湾同胞来闽投资,起到重要作用。据统计,近5年来,各级法院对涉及台湾同胞的案件依法采取优先立案、优先审理的措施,并根据台商的实际需要,专门设立合议庭,共审结涉台案件8568起,较好地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记者 黄世宏 )